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与广州雅饰展览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区威洋形象策划顾问中心、广东建设实业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与广州雅饰展览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区威洋形象策划顾问中心、广东建设实业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越法民二初字第1080号
原告: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合群三马路省委大院。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雅饰展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陶育路82号3129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威洋形象策划顾问中心,住所广州市海珠区同福西路144号3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建设实业公司,住所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9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尚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诉被告广州雅饰展览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区威洋形象策划顾问中心、广东建设实业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6元减半收取17503元,由原告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负担。鉴定费20000元由被告广州雅饰展览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汪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