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民终239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京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988号北塔2301单元部分(自编:2501)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小亿,男,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州顿奇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百德新路45号五层507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京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顿奇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顿奇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24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京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亿,被上诉人顿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京穗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即京穗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公司支付工程款130000元);2.请求依法改判原审判决第二项,即顿奇公司向京穗公司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6万元;3.请求依法改判原审判决第三项,即顿奇公司向京穗公司承担质量不合格违约金6万元;4.请求判令一、二审的全部的诉讼费用由顿奇公司承担。上诉主要理由:一、原审判决京穗公司***公司支付13万元的工程款是错误的。京穗公司与顿奇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签订《广州圣丰***酒店行政餐厅维修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工程合同”),约定顿奇公司以20万元固定总价包干的形式,承包广州圣丰***行政餐厅维修工程,工期37天,为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6日。合同签订后,顿奇公司存在工期严重逾期(根据双方于2021年1月12日签字**确认《竣工项目验收评定表》得知,直至2021年1月12日仍未完成)、施工未完成、质量差(根据《竣工项目验收评定表》,9项工程内容,有三项工程经顿奇公司整改后验收合格,但双方确认仍有5项未完成或不合格项)。京穗公司认为,从双方确认的《竣工项目验收评定表》上来看,《工程合同》约定的过半数工程项目都处于未完成或不合格的状态,顿奇公司严重违约,导致京穗公司签订工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工程合同》的第八条第3款的约定,“经过返工工程质量仍不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另聘他人代为完成,提前解除本合同,不予支付工程款,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京穗公司不应支付13万元工程余款。退一步来说,即便判决京穗公司支付工程余款,也应该扣除双方确认的未完成或不合格项目(根据《工程合同》工程量清单的价格计算,应扣除款项共计为77690元),由13万元减去77690元计算得出,京穗公司应支付工程余款为52310元。综上,原审判决京穗公司***公司支付13万元的工程款是错误的,应依法予以撤销或改判。二、原审判决顿奇公司向京穗公司承担的逾期违约金、质量违约金的金额明显过低。京穗公司涉案的行政餐厅是一间位于五星级***酒店里面的会所式高档餐厅,京穗公司对行政餐厅里面的部分项目进行修缮。双方在《工程合同》签订前,不但详细约定了工程量清单,而且约定了相关的违约责任,是为了约束顿奇公司可以严格按《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其最终目的是呈现给来餐厅尊贵的客人一个舒服的效果。因此,《工程合同》的约定必须要遵守,原审判决中,亦已经确认顿奇公司存在工期逾期、质量不合格的事实情况。根据双方签订《工程合同》第十七条第二款第2项的约定,“按合同工期竣工及提前竣工的不奖不罚,延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由乙方(即顿奇公司,下同)向甲方(即京穗公司,下同)支付合同总价的1%作为违约金(即人民币2000元)。逾期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须按合同总价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第八条第2款的约定,“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的,质量检查达不到合格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或返工,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且乙方应按合同总价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可从工程款中扣除。”第八条第3款的约定,“经过返工工程质量仍不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另聘他人代为完成,提前解除本合同,不予支付工程款,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第十八条第2款的约定,“因乙方的施工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无条件全权负责并赔偿。甲方在工程款中扣除,不足扣除的按应付债务追责。”因此,根据双方《工程合同》的上述约定,工程逾期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30%(即6万元),质量不合格的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30%(即6万元)。而原审判决将逾期竣工违约金降低为3000元(合同总金额1.5%,约定30%)、质量不合格违约金降低为5000元(合同总金额2.5%,约定30%),降低的幅度过大,原审判决判罚的违约金标准不符合民法典中关于私法的意思自治以及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
顿奇公司答辩称:一、案涉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工期完工,是因为京穗公司自始未完整***公司移交场地,并多次要求停工,以及临时要求增加施工项目导致。二、案涉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竣工项目验收评定表是顿奇公司为了收取工程款应京穗公司的要求,于2020年10月份出具的加盖了顿奇公司公章的空白文件后,京穗公司为了拒付工程款于2021年1月12日方填写内容,由此才造成了该文件的落款时间为2021年1月12日,故该文件不能作为对案涉工程质量的认定结果。另外京穗公司在本案一、二审过程中一直主张案涉工程有质量问题,上诉状中更是主张案涉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其有权另行委托他人进行施工。但实际上自2020年10月份至今已逾两年,京穗公司并未对案涉工程进行重新施工和修缮而是正常使用至今,显然京穗公司主张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不属实。京穗公司在实际使用案涉工程后,又以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主张权利,也违反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4条的规定。综上所述,案涉工程逾期完工并非顿奇公司所致,案涉工程也不存在质量问题,一审法院判令京穗公司支付工程尾款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对于一审法院判决顿奇公司承担的逾期完工及工程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顿奇公司对此虽有异议,但为了尽快获得应得的工程款,也选择息诉服判,因此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京穗公司的上诉主张,维持原判。
顿奇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京穗公司***公司支付工程尾款13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13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8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京穗公司***公司退还工程质量保修金4000元;3.京穗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京穗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顿奇公司向京穗公司支付逾期竣工的违约金6万元;2.顿奇公司向京穗公司支付工程质量不及格的违约金6万元;3.顿奇公司向京穗公司支付因施工过程中损坏大理石地面、窗帘的赔偿金9480元;4.顿奇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6月30日,顿奇公司(乙方)与京穗公司(甲方)签订《广州圣丰***酒店行政餐厅维修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广州圣丰***酒店行政餐厅维修工程,位置在广州大道中988号圣丰广场广州圣丰***酒店行政餐厅,承包范围详见附件工程量清单;本工程采取固定总价包干形式,合同总价是乙方妥善完工及履行合同及附件所有义务的全部费用(合同明确约定由甲方承担的费用外),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材料、机械以及机械进退场费和安拆费、管理费、利润、赶工措施费、保修等所有费用;合同总价20万元(附预算清单,实际按预算清单施工,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工程竣工日期为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6日,共37天(如果7月1日因物业原因不可开工,则工期顺延,以物业批复开工日期为准),竣工日期为乙方完成全部施工任务并经甲方验收合格的日期;第六条工期延长-若本工程的进度明显延迟,乙方须立刻以书面通知甲方延迟的原因,出现以下情形,乙方可在事件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申请工期顺延,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工期不予顺延:1.甲方提出变更或增加工程量,对工期影响较大的,2.因遇到不可抗的自然灾害造成停工,3.除上述两种情形外,工期不予顺延;第八条工程质量标准-2.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质量检验达不到合格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或返工,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且乙方应按合同总价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可从工程款中扣除;第九条工程质保期-质保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质保期为两年;第十一条工程款支付-合同签订乙方管理人员进场,乙方提交书面付款申请,甲方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30%给乙方作为预付款,本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甲方使用后,乙方应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合格的结算资料,甲方在收到结算资料后进行结算的审核工作,在甲方同乙方就结算无异议的情况下,甲方向乙方发出结算确认函件,乙方确认结算函件后5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实际应付额的95%,余额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质保期满贰年后按合同条款扣除相关返修费用后15天内无息返还;第十三条双方的责任-甲方委派***为现场管理代表,负责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组织工程施工期间的质量验收、办理工程结算等事宜,乙方委派**为驻工地代表,负责施工现场的全面工作;第十四条验收及竣工验收-工程验收以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有关变更的书面文件、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工程竣工时,乙方必须先向甲方提供全部施工原始资料、竣工图及报告肆份,甲方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及时组织验收;第十七条违约责任-甲方未能按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而造成工期延长的,工期按延长日期顺延;乙方按合同工期竣工及提前竣工的不奖不罚,延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须按合同总价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等。
合同附件《行政餐厅整改工程的工艺、材料的要求及规定》载明:四、前厅顶部翻新(乳胶漆),内容包括查看确定顶部需进行翻新处理(有污渍、灰尘、过于陈旧)的范围,使用沙子、抹布等进行清洁处理,最后进行乳胶漆的喷、刷,喷、刷标准需与旧表面光泽一致;六、凉亭靠椅油漆翻新(颜色和原色统一),内容包括检查确认亭子座椅、靠背出现油漆脱落、颜色表里不一、裂缝等需翻新的范围,对需翻新处进行打磨表面油漆、清理表面灰尘处理、对裂缝处进行补刮有色腻子灰,再做清理表面处理,采用油性油漆统一上色;八、走廊壁纸更换(壁布),内容包括底部处理后刷环保糯米胶,壁布(祥云图案)**,用专用刮子刮平,表面无起泡、起皱、凹凸不平,四周修边、压紧;九、前花园木地板油漆(颜色原木色),内容包括排查表面出现已脱色、陈旧、腐坏、凹凸不平、螺丝、铁钉突出等现象的木地板,在打磨地板表面时先把突出的铁钉、螺丝拧紧直入表层1mm,便于补刮有色灰,对凹凸不平、腐坏处处理,使用粗砂打磨、修补地板表面裂缝处等。附件《行政餐厅整改工程量清单》载明:地面保护合价3000元,物品保护合价3000元,凉亭靠椅油漆翻新工程量19平方米、合价1615元,走廊壁纸更换工程量240平方米、合价55200元。
合同签订后,双方相关工作人员建立微信群“广州圣丰集团餐厅装修沟通群”。2020年7月1日,顿奇公司进场施工。
2020年7月3日,京穗公司唐经理在微信群询问今天下雨是否装修,顿奇公司**回复“下雨我们就不过去了,下雨也不能做事”。7月13日,唐经理:“等一下和你沟通一下,明天的施工进行到几点?因为晚上有接待我们要提前搞卫生。**。”**:“如果这样的话那我明天就先不安排师傅进场,让他们后天过去。”唐经理:“好的。”
2020年7月13日,**将《圣丰***酒店餐厅维修工程进度表(1)》发在微信群中,进度表载明:2020.7.15-7.19进行前厅地板打磨刷漆(如有特殊情况或天气问题时间会有变更),2020.7.20-7.24餐厅地面刷防水(因为做防水之前要把一间房的全部物品搬移到另一间房,做好后再转移,所以需要时间操作),2020.7.25-7.26走廊装饰框布拆除,2020.7.24走廊地面保护,2020.7.27-7.29走廊墙面画框补灰,2020.7.25电梯间画更换,2020.7.28-8.2前厅天花翻新(如有特殊情况时间会有变更),2020.8.1-8.2走廊墙面安装墙布,2020.8.3-8.7花园管道框拆除,2020.8.4-8.15花园管道安装不锈钢框,2020.8.6-8.11房间包不锈钢。
2020年7月14日,唐经理:“明天中午有接待,建议下午15点后施工。”**:“下午才2个小时做不了什么,那就再停一天。”7月16日,唐经理:“今天晚上有接待厅,提前收工。目前明天晚上也有接待,请在下午四点前收工。”顿奇公司**:“您好,唐经理,我们之前约定的工期是37个工作日,也就是每天都能顺利且正常施工的工期。期间如果是因为您们接待或其原因我们师傅无法正常施工,这样会影响我们之前约定的完工时间,工期相应整体顺延,望知悉。”8月1日,**:“唐经理,你好,请问下我们走廊什么时候可以开始现在保护在动工。”京穗公司***:“三号有接待是吧?”“那就四号开始动工。”8月14日,**:“安排是打磨。”唐经理:“明天中午海格房有预定,打磨安排在下午,上午做其他项目吧。”**:“其他暂时还做不了,定制的货还没好。”8月15日14:41,唐经理:“钟工,客人已经走了,你可以动工了。”**:“要明天动工了,因为早上师傅们需要安排做事,今天来不了这里就会安排到其他地方了就只能在其他地方做事,他们不是说等着来做事的。”
2020年8月15日,顿奇公司**询问京穗公司**:“想问一下工期延期您公司这边是给我们延期多少天,我们合约的工期是37天。”**:“最晚到25号。”
2020年8月25日,**:“**,目前工程就剩下一个项目露台外面的方通包管工程,明天到货,最快当天能安装完成。”“还有一个是前两天你们这边突然要求另外做的二层夹层的包间有个房间要包不锈钢,这个是工程项目之外,不计入工期的,目前还在定制过程中。”“这个是二层包房窗框不锈钢的定制和安装工期,各位看一下,**。”并发送《圣丰***酒店餐厅维修工程进度表8.25(1)》,载明:2020.9.8-9.10进行二层包房包不锈钢窗框,9月8���当天材料可到货(定制时间为16天),两天安装完成。
2020年8月26日,唐经理:“8.29号中午31楼有重要接待!”“现在确定是要一号房。”**:“好,做完顶上窗帘盒那里安排撤。”9月10日,**:“各位好,1、明天包间窗框不锈钢全部安装好,2、明天下午凉亭油漆进场,后天凉亭油漆全部刷完。”9月15日,**:“钟工,下午去做不锈钢收边玻璃胶注意一下保护卫生,明天有重要接待。另外油漆观察一下天气,等天气好尽快去处理完。”9月21日,**:“钟工下午去检验一下昨天凉亭补的油漆干了以后的效果有没有合格,因为昨晚好像下雨了看看有没有影响,我们先内部质检一下再约领导们过来验收。”
2020年10月14日,**在微信群中说:“各位领导好,这份是验收单,麻烦各位领导安排一下竣工验收,**。”并发送《***工验收单9.26》,载明:开工日期2020年7月1日,竣工日期2020年9月20日,首期工程款6万元已支付,第二期工程款13万元和质保金尚未支付,现申请工程验收。10月19日,**再次催促验收,京穗公司龚楚珺:“我们已经初验了,稍后把整改意见发给您。”
京穗公司就行政餐厅维修工程质量问题出具落款时间为2020年10月16日的《工程联系单》,载明工程存在如下问题并附图:1.窗户框条修复包不锈钢:(1)部分需加固更换的窗框未按要求采用合安、胜安或大九州的12厘B1级助燃多层板打底,气排钉固定;(2)部分不锈钢表面刮花,收边收尾未达到施工要求,许多接缝漏缺打胶固定处理;(3)目前未按要求提供原材料202无指纹青古铜色直纹垃丝不锈钢(厚:0.7cm)质检报告及材料等级、产地说明。2.线管木框架更换不锈钢四方框架:(1)框架平整度不够,接口处理不达标缝隙过大;(2)目前未按要求提供产品等级型号、品牌等说明及产品质检报告。3.凉亭靠椅油漆翻新:(1)部分未对裂缝进行补刮有色腻子灰,清理打磨表面后油漆处理;(2)整体油漆完颜色不统一色差较大,局部栏杆油漆高低不平手感粗糙脱漆;(3)未提供油漆产地品牌说明。4.走廊壁纸更换(1)走廊壁画图案不统一,未按指定样品定制;(2)墙布起鼓,内框贴画收口工艺不对,部分墙布开口破裂破损;(3)完成后画框内四周修边不整齐线条平整度不够。5.前花园木地板油漆:地板油漆色差严重,未按标准、打磨不彻底,地板平整度不够,局部油漆出现气泡黑点,部分松动未固定。工程除了存在上述主要问题外,还存在电梯间背景画新更换的背景画色彩不够清晰颜色不够艳丽,其材质未按要求提供产品说明等问题,现要求贵司于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整改。
2020年12月28日,**:“各位领导上午好,我们项目经理已经把维修的事宜处理完毕,接下来尾款麻烦安排一下。”***:“你们尽快解决走廊画整改的问题。”2021年1月14日、1月26日,顿奇公司在微信群中催促结算。
京穗公司出具落款日期为2021年1月12日的《竣工项目验收评定表》,载明:电梯内背景画更换、窗户框条不锈钢、线管木框架更换不锈钢四方框架、前花园木地板油漆项目整改验收合格,地面保护项目不合格(损坏大理石),物品保护项目不合格(损坏窗帘),前厅顶部翻新项目不合格,凉亭靠椅油漆翻新项目不合格,走廊壁纸更换项目不合格。
2021年2月4日,顿奇公司在微信群中向京穗公司提出《维修申请》,称:因维修期间贵司在施工场地多次宴请需要使用场地导致间断性施工,后期经贵司**微信书面同意将工期顺延至2020年8月25日,我方于2020年8月25日已经将工程内容完工,并多次催促贵司对工程进行验收结算,期间在贵司的要求下需要我方提交我公司**的空白竣工验收评定表才可由贵司工程部人员在验收表中进行评定;竣工验收评定表不合格的项目并非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现我司申请于2021年2月5日13:00对贵司单方面提出的不合格项工程进行现场勘查,如有问题即可整改,请安排人员予以配合。京穗公司**在微信群回复称,贵司工程安排应听从场所安排,勿作单方表述,请派专人来协商进场时间,关于维修整改事宜单独联系场所负责人。
2021年2月5日,顿奇公司在微信群向京穗公司发送《情况说明》,称:今日我司安排项目经理带工人去施工现场均未等到贵司的工作人员出现及回应,并遭到保安阻止,导致我司人员等待多时无法进入施工现场……我司于2021年2月6日13:00会再次安排工作人员前往勘查,请予配合。**在微信群回复称,请在工作时间联系场所负责人,文字确定整个施工计划,勿单方面决策,此群已没有意义,我司回复均以**文件为准。
2021年2月7日,顿奇公司向京穗公司邮寄《催告函》,催促其支付剩余金额13万元。该邮件已被***签收。
2021年3月10日,京穗公司***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单》,载明:我司采购中心人员于2021年2月26日已致电贵司人员**,表示欢迎贵司安排专业工程师到我司进行视察及二次整改事宜,但自2021年2月26日以后,贵司一直未给予确定的整改时间,如贵司已明确视察整改时间,请贵司先行提供两名专业工程师的授权委托书(加盖贵司公章),及身份证复印件给予我司采购人员,待我司确认后预约上门时间;如在3月15日前我司未收到贵司的回复,视为贵司单方面终止合同。
2021年3月11日,顿奇公司就《工作联系单》书面回复称:贵司人员**在电话中并未提及愿意出来解决问题,并允许我司上门勘查施工场地等(目前还未勘察场地,需要整改一直是贵司单方面提出的问题);场地2020年8月25日完工后交付贵司一直在使用,直到我方多次催促工程尾款,贵司才以此为借口想拖延工程款;现我司第三次书面提出勘察施工现场申请,如在我司施工预算单里的项目是我方的问题会即刻安排维修人员予以配合,我司工作人员于2021年3月12日上午10:00到工地,请贵司安排工作人员予以配合。
一审庭审中,京穗公司针对案涉工程质量问题还提供了以下证据:1、签订时间为2012年4月26日的《***酒店会所窗帘供货安装工程合同文件》、发票,拟证明涉案被损坏的28楼1号大厅窗纱价格为7237.5元;2、窗纱损坏图片和聊天记录、《窗帘订购合同》(签订时间为2020年8月31日)、发票,拟证***公司施工过程中损坏了窗纱造成京穗公司损失6480元;3、大理石损坏图片,拟证***公司施工过程中造成大理石地板表面3-5cm损坏,估算损失3000元;4、油漆翻新项目照片、前厅顶部照片、壁画照片,拍摄于第一次庭审之前,拟证***公司施工的质量问题,其中前厅顶部翻新未完成,只进行了2-3平方米翻新。经质证,顿奇公司对证据1不予确认;对证据2中聊天记录予以确认,但窗纱损坏是因京穗公司未按顿奇公司要求拆卸窗纱造成,京穗公司存在过错,且被损坏的窗纱仅半边,对合同、发票不予认可,订购的窗纱远超实际损坏范围,窗纱已使用多年,应当按购买价扣除折旧后计算;对证据3不予确认,无法证明损害由顿奇公司造成及损害金额;对证据4不予确认,京穗公司已使用案涉工程一年有余,其要求顿奇公司对前厅顶部重新设计超出合同范围,才主***公司未完成施工,根据施工流程,顿奇公司根据京穗公司选定的样品订货,进场后由京穗公司现场施工管理人员验收后才会施工,若材料不一致,在施工第一天就可以发现,无须等到验收才提出。顿奇公司还表示,若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其同意履行保修责任,京穗公司则称,顿奇公司已多次整改,每次又会有新的问题出现,已对其不再信任。
一审法院认为:顿奇公司与京穗公司签订《广州圣丰***酒店行政餐厅维修工程合同》,对酒店行政餐厅进行维修,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生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根据查明的事实,顿奇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申请竣工验收,后对京穗公司提出的部分质量问题进行整改,结合落款日期为2020年10月16日的《工作联系单》和落款日期为2021年1月12日的《竣工项目验收评定表》内容,除部分项目仍存在质量问题外,工程已基本完工。顿奇公司未按约定质量要求履行合同义务,一审法院判令京穗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30000元,对顿奇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不予支持。
关于顿奇公司主张退回质保金4000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质保金为合同总价的5%,系双方的意思自治,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为部门规章,双方未按照该办法规定的3%标准约定质保金金额并不导致约定无效,故顿奇公司要求退还质保金4000元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京穗公司主张的逾期竣工违约金。第一,在案涉工程施工后期,京穗公司增加工程项目,顿奇公司在《圣丰***酒店餐厅维修工程进度表8.25(1)》中明确增加项目预计完工时间为2020年9月10日。而顿奇公司在10月14日首次申请竣工验收,后因质量问题进行整改,2021年1月12日京穗公司出具验收评定结果。根据上述时间节点,案涉工程逾期竣工情况属实。第二,关于导致逾期竣工的原因,除增加工程外,京穗公司在施工及整改期间未停止对行政餐厅的使用,根据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其多次因接待任务要求暂停施工。而顿奇公司首次申请竣工验收的时间已晚于其预计的增加工程完工时间30余日,且未说明该期间存在合理的延期理由,又因工程质量不合约定标准进行整改,即便扣除因京穗公司要求停工而延误的工期仍存在逾期。因此,双方对逾期竣工均负有责任,顿奇公司一方负主要责任。京穗公司未举证证明因逾期竣工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其主张6万元违约金金额过高。综合考虑逾期原因以及京穗公司一直使用案涉场地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一审法院酌情判令顿奇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3000元。
关于京穗公司主张的质量不合格违约金。根据2021年1月12日《竣工项目验收评定表》,部分项目(地面保护、物品保护、凉亭靠椅油漆翻新、走廊壁纸更换、前厅顶部翻新)经整改仍未验收合格,后续双方未再进行整改。前述不合格项目中,地面保护、物品保护项目分别系大理石表面局部破损和窗纱损坏,京穗公司提供的照片及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前述损坏属实,考虑窗纱折旧、大理石损坏程度等因素,参照《行政餐厅整改工程量清单》约定的项目价格和窗纱价格,根据公平原则,一审法院酌定顿奇公司向京穗公司支付相应违约金。京穗公司主张前厅顶部翻新项目未完成,根据合同附件的工程要求,该项目内容为对有污渍、灰尘、过于陈旧的范围进行翻新,而从京穗公司提交的照片中看,在施工后未存在上述问题,故京穗公司该项主张不能成立。走廊壁纸项目中,京穗公司提交的2020年10月16日《工作联系单》和照片能明显看出壁画接缝处开口、起鼓,京穗公司主张壁画未按指定样品定制但其未提供相应证据,且根据一般流程样品需由京穗公司进行确认,在货物进场及施工过程中京穗公司从未就该问题提出过异议,顿奇公司抗辩有理,一审法院对京穗公司主张未按指定样品定制不予采纳。凉亭靠椅油漆翻新项目中,2020年10月16日《工作联系单》及京穗公司提供的照片中均可以看出,局部裂缝处未填补、局部存在色差问题。顿奇公司对京穗公司主张的前述质量问题不予认可,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前述项目已完成整改且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综上,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根据《行政餐厅整改工程量清单》约定的项目价格、前述质量问题程度以及公平原则,京穗公司主张合同总价的30%计算违约金过高,一审法院酌定顿奇公司就地面保护、物品保护、走廊壁纸、凉亭靠椅油漆翻新项目部分质量不合格支付违约金5000元。
关于京穗公司主张的大理石及窗纱赔偿金。京穗公司在前述违约金诉请中已主张相关事实,一审法院已就该事实判令顿奇公司支付相应违约金,京穗公司再主张赔偿金则重复计算了损失,故一审法院不再支持该项诉请。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八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于2022年6月30日作出判决如下:一、广州市京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顿奇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0000元;二、广州顿奇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京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3000元;三、广州顿奇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京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质量不合格违约金5000元;四、驳回广州顿奇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广州市京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本诉受理费2749元、财产保全费1213元,由广州顿奇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45元,广州市京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71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445元,由广州顿奇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55元,由广州市京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0元。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1.京穗公司应否***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以及该工程款数额应当如何认定;2.一审判决顿奇公司向京穗公司支付的逾期竣工违约金以及质量不合格违约金是否过低。本院对上述争议焦点具体分析认定如下:
一、关于京穗公司应否***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以及该工程款数额应当如何认定问题。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广州圣丰***酒店行政餐厅维修工程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上述合同签订后,顿奇公司已经进场施工,按照合同约定对酒店行政餐厅进行了维修,并于2020年10月14日向京穗公司申请竣工验收。京穗公司验收后,对顿奇公司完成的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异议并要求顿奇公司进行整改。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顿奇公司亦已经按照京穗公司提出的质量问题进行了整改,一审法院根据落款日期为2020年10月16日的《工作联系单》和落款日期为2021年1月12日的《竣工项目验收评定表》内容,认定涉案工程除部分项目仍存在质量问题外,工程已基本完工,故判决京穗公司需要***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由于顿奇公司经验收整改后,仍有少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一审法院据此认定顿奇公司未按约定质量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并对顿奇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亦予以维持。京穗公司上诉主张无需支付剩余工程款130000元,以及主张即使需要支付130000元也应扣减工程质量不合格部分工程款77690元的理由均不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
二、关于一审判决顿奇公司向京穗公司支付的逾期竣工违约金以及质量不合格违约金是否过低问题。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双方对工程逾期竣工均负有责任,由于京穗公司未举证证明因逾期竣工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一审法院综合考虑逾期原因以及京穗公司一直使用案涉场地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判令顿奇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3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京穗公司上诉主张一审判决顿奇公司向其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3000元过低,并要求改判顿奇公司向其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60000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一审判决顿奇公司向京穗公司支付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违约金是否过低问题,一审法院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以及结合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具体情况,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判令顿奇公司支付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金5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京穗公司上诉主张一审判决顿奇公司向其支付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金过低,并要求改判顿奇公司向其支付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金60000元依据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京穗公司上诉的其他问题,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
本院审理期间,京穗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其二审期间亦未提交新的证据亦予以佐证自己的上诉主张,故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京穗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京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京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琦
审 判 员 刘 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