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初957号
原告:广州顿奇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百德新路45号五层507房。
法定代表人:罗慧。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剑凌,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百德新路45号四层。
法定代表人:梁炳华。
诉讼代表人:广州**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刘敬华。
被告:***,女,1963年11月17日出生,住越秀区。
原告广州顿奇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
本院认为,广州**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是本院(2021)粤01破109号破产清算一案的债务人,本案属于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因此,原告广州顿奇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但因本案诉讼标的额未达到本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且被告广州**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广州市从化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为有利于当事人参加诉讼,节约司法资源,本案由破产企业广州**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广东从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幼吟
审 判 员 彭 湛
审 判 员 叶建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林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