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4执保161号
申请人:广州市顿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李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赟,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广州万隆华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李瑞光。
被申请人:广州万隆华江物流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
负责人:吕枫。
申请人广州市顿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万隆华江物流有限公司、广州万隆华江物流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州市顿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广州万隆华江物流有限公司、广州万隆华江物流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银行存款430651.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市顿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万隆华江物流有限公司、广州万隆华江物流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430651.4元的银行存款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673.3元,由申请人广州市顿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若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原告应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建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灵庄
书 记 员 高佳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