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2民初1300号
原告:***,男,196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被告:***,男,198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被告:***,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被告:莱阳市修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旌阳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徐雷。
原告***诉被告***、***、莱阳市修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负担特快专递费60元。
审判员 孙秀王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王斌宇
书记员徐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