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82民初262号
原告:***,男,196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栖霞日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被告:***,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被告:莱阳市修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旌阳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莱阳市修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3元,减半收取16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吕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