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621执恢291号
关于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九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抚松县九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提取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39000元、于2022年4月14日冻结被执行人***账户内存款86084.03元,并于2022年5月13日将被执行人***账户内存款86084.03元扣划至抚松县人民法院账户内,合计125084.03元。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将上述款110084.30元,汇入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九兴建筑程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内。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九兴建筑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将剩余15000元款返还给被执行人***作为生活费。本院认为,抚松县人民法院(2022)吉0621执恢291号执行案件确定的款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抚松县人民法院(2022)吉0621执恢29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