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黔0627民初1178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63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