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与重庆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郭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7民初3394号
原告:范某,女,198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郭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范某与被告重庆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郭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于2025年1月22日向原告范某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范某于2025年1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称当事人已私下达成和解,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请求人民法院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已明确向本院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且其自身也有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本案可以按原告范某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范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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