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精安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盐池县众信和砼业有限公司、宁夏精安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323民初2877号 原告:宁夏盐池县众信和砼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23MA75X86M40。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夏精安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6KNU24。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 原告宁夏盐池县众信和砼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精安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