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0102执恢1800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
被执行人:胡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102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4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胡某某的银行存款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77220.83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