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诚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诚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昌莱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113民初9269号 原告:江西诚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大道中段1589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6979513X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莱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会展路888号莱蒙都会小区商业中心B12地块2#商业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05881788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诚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南昌莱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西诚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南昌莱蒙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286985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2021)赣0113财保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南昌莱蒙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286985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以(2021)赣0113财保85号民事裁定书及(2021)赣0113执保305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于2021年5月6日冻结了南昌莱蒙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江西赣江新区分行账号为3605********的银行存款9286985元。 之后,江西诚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受理,案号(2021)赣0113民初9269号。诉讼过程中,江西诚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减少了诉讼请求,在本案中不要求南昌莱蒙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1897275.95元,表示该部分质保金将另行起诉。因此,该部分金额的保全措施应当相应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南昌莱蒙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江西赣江新区分行账号为3605********的银行存款中1897275.9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