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10民终10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抚州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竹山路以北(金巢大道777号硕果时代)。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首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达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达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抚州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西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抚州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不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赣1002民初2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抚州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抚州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抚州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53元,减半收取2026.5元,由上诉人抚州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