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123民初2515号
原告:林某某,男,199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
被告:雷某某,男,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告:福建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2024年9月27日
待裁事项:林某某申请撤诉。
裁决理由: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裁定如下:准许林某某撤诉。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计153元,由林某某负担。
审判员***镧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