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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与雷某某、福建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123民初2515号 原告:林某某,男,199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 被告:雷某某,男,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告:福建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2024年9月27日 待裁事项:林某某申请撤诉。 裁决理由: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裁定如下:准许林某某撤诉。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计153元,由林某某负担。 审判员***镧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