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东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商水县程固商砼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623民初595号 原告:商水县桥鑫建材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东城区激川大道东段特色商业区1号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MA9G854T8Q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5年6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鼓楼甘井巷龙祠寺,身份证号码:421181198506117812 被告:贵州东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水分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老城021县道与东大街交叉口向西500米融辉城郡都清华苑S1#207铺。 统一信用代码:91411623MA9KT29F5X 法定代表人:***,职务:负责人 被告:贵州东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街道水之宛一期100号门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MAAK2QHY1N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商水县程固商砼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商水县汤庄乡汤庄行政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0522610424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商水县桥鑫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东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水分公司、贵州东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商水县程固商砼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于当天向原告商水县桥鑫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电子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规定接到通知后七日内交纳诉讼费,但原告接到交纳诉讼费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原告无正当理由未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商水县桥鑫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无故不交纳诉讼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商水县桥鑫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