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31民终7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莎车县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川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莎车县某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2023)新3125民初7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康洁物业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莎车县某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按莎车县某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2023)新3125民初7322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莎车县某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1,522.95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莎车县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761.48元,本院向上诉人莎车县某服务有限公司退761.47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