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4027民初2500号
原告:新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嘉(伊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男,198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特克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克斯县特克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新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新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且原告新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