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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饶市信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赣1104行初49号 原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西帅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饶市信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江西赣东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西赣东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男,199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 委托代理人***,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饶市信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中,原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张子根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