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214民初7346号
原告:大连金岛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金普新区三十里堡街道翻山岭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MA10BRHT8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鑫远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沙包街道奎兴社区于东屯7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MA0YC0Y697。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连金岛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鑫远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大连金岛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大连金岛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