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2民初19441号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三鲁公路719弄58号1幢2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因(虹桥商务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高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苏召路1628号2幢B208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高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