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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上某某绿化养护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2民初25723号





原告:***,女,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系当事人所在村委会推荐的公民),男,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绿化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刘星。
原告***与被告上***绿化养护有限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1.1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田 震






书 记 员


陈寅雪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