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鼎诚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鼎诚实业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执1237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上海鼎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三鲁公路719弄58号1幢204室B室。
法定代表人:刘星,总经理。
***与上海鼎诚实业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沪0112民初280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上海鼎诚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上海鼎诚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鼎诚实业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54,336.0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上海鼎诚实业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徐 强
审 判 员  徐 强
审 判 员  俞海斌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解建伟
书 记 员  解建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