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03执220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男,199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南昌县。
被执行人:南昌***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长运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MA3652LE97。
被执行人:***,男,1993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四川省雅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103民初112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南昌***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南昌***技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08417.2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谌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