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润扬物流装备有限公司

扬州润扬物流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扬执字第00219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润扬物流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中国江苏省扬州市扬圩路**号。 被执行人***,住所地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卡罗尔大街**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润扬物流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2月23日作出的(2010)扬商外初字第00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价款68134.5美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在我国境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在我国境内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网站以“GO-TAINER”为关键字检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在国内设立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目前,本案申请标的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扬商外初字第0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