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苏1003行初字第170号
原告***,男,1970年2月1日生,汉族,扬州市人,住扬州市邗江区。
被告扬州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在扬州扬子江北路**。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副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扬州润扬物流装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在扬州市施桥镇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扬州市环境保护局、第三人扬州润扬物流装备有限公司环境行政撤销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孙 青
代理审判员 茆家伟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