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9民终43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德马格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羊流镇大洼村和圣路北端路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泰平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南景山矿用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中央国际购物广场A座141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山东德马格重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淮南景山矿用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21)鲁0982民初7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德马格重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德马格重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德马格重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山东德马格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