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马格重工有限公司

山东德马格重工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982民初7620号 原告:山东德马格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羊流镇东张庄村南河东四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FCQXR3A。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泰平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84年1月16日生,住新泰市。 被告:***,男,1985年7月7日生,住新泰市羊。 被告:***,男,1991年4月9日生,住河南省安阳市。 被告:安阳市大四方防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山东德马格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大四方防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德马格重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德马格重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德马格重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5元,保全费1103元,由山东德马格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