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青岛同和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永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研爱康(北京)科技发展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同和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建研爱康(北京)科技发展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同和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建研爱康(北京)科技发展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20元,减半收取1810元,由原告青岛同和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