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太阳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与北京太阳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3民初7963号
原告: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7984640P。
法定代表人:颜培荣,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丹婷,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婧,女,199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太阳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文化南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802939386T。
法定代表人:高春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咏鸿,男,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太阳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东,北京维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灵空调公司)与被告北京太阳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灵空调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丹婷,被告太阳雪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咏鸿、刘晓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特灵空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质保款42605.8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1302.95元(违约金以工程款总价426059元为基数,按照5%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18日,北京太阳雪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太阳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作为承包人,承包北京优山美地空调机房改造项目,工程总价为426059元,付款方式为(1)签订合同后,收到等额发票支付10%;(2)设备到货款:设备运输到现场,被告签收到货完成后,被告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60%;(3)工程验收款:从机组调试完成运行开始日算起,机组稳定运行四周后无质量问题,且各项参数指标达到要求,即完成竣工验收,被告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如逾期未进行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被告向原告提供全额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总合同的90%;余款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至验收竣工后2年,2年内无质量问题全部付清。任何一方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5%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且完成了验收、开具了全额发票,被告也支付了预付款,设备到货款,工程验收款至合同总价的90%即383453.2元,但被告尚有10%的质保款42605.8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认为,合同依法成立应全面适当履行。原告已按约完成了工程施工,被告未按约如期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及时清收应收账款,原告特具状诉请贵院依法审理。
太阳雪公司辩称:被告有违约行为。质保金在竣工后两年内无质量问题全部结清,质保期是两年,不是两年内给付。作为质保金,要保证设备安全使用合格,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原告也提交了一些证据,调试、检验,里边的签字不是被告公司的人签字。对质量问题,到了质保期结束之后,被告还有一定的疑问。这是在两年质保期到期后没有支付质保金的原因。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原告是有瑕疵的,原告违约,被告没有违约,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原告在履行维保质量保证责任的时候是有瑕疵的,大的问题没有,在履行过程中,该被告签字的,原告就找人代签了,质保金同意给,给多少可以商量。被告申请追加李俊锋作为第三人,李俊锋挂靠被告施工,应当追加进诉讼中。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太阳雪公司原名北京太阳雪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雪机电公司)。
2018年,太阳雪机电公司作为发包人将北京优山美地空调机房改造项目发包给特灵空调公司施工,双方签署《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包括:更换特灵水冷螺杆机,包含运输、安装与调试且保证机组正常运行一年;更换1号机组的自控系统;将2号原机组基础拆除,重新制作;含对此台机组的两年质保及保养。工期自2018年7月25日到2018年9月25日,质量等级为合格。双方约定合同总价款为426059元,工程无预付款,合同签订后,收到等额发票后预付10%,设备到货款:乙方将设备运输到场,甲方签收到货完成后,甲方于十五个工作日之内付至总合同的60%,乙方收到货款后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试;工程验收款:从机组调试完成运行开始日算起,机组稳定运行四周后无质量问题,且各项参数指标达到要求,即完成竣工验收,甲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如逾期未进行验收视为验收合格。乙方向甲方提供全额发票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付至总合同的90%,余款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至验收竣工后2年,二年内无质量问题全部付清。合同第十条约定保修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2年。第十二条违约责任约定:合同已经签订成立,双方必须遵守执行,任何一方不按合同执行即违约,违约方应付法律责任承担一切损失,并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特灵空调公司按约定完成了工程内容,并在2018年11月14日和2019年4月26日进行了调试确认,对施工进行了验收确认。太阳雪公司按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时间付清了90%的工程款,余10%质保金未付。特灵空调公司已开具全额发票。特灵空调公司于2021年2月28日起诉要求支付质保金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施工合同》、付款凭证及发票,调试确认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原告已完成施工并于2019年4月26日经最终调试确认,则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款项,现自最终调试确认已满两年,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0%的质保金具有事实及合同依据,应予支持。因原告起诉时质保金尚未届满,考虑质保金届满后双方又处于诉讼阶段,不宜认定被告有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合同具有相对性,太阳雪公司要求追加李俊锋无依据,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太阳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质保金42605.8元;
二、驳回原告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3元,由被告北京太阳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秀芝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曾庆贺
书 记 员 王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