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太阳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太阳雪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哥顿福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1082民初5568号

原告:北京太阳雪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文化南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802939386T。

法定代表人:高春年,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方杰,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哥顿福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延寿镇长九路469号院1号楼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178509850。

法定代表人:张永铁,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旸,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太阳雪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哥顿福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太阳雪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方杰、被告北京哥顿福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太阳雪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63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3日,原、被告签订《百世金谷6F办公室空调机新风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原告承包百世金谷6F办公室改造,工程地点为河北燕郊百世金谷物流园区,合同总价为90000元,工程期为2017年3月23日开工,2017年4月2日竣工等。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完工并交付了该工程,现该工程早已竣工并已投入使用,但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63000元未付。

被告北京哥顿福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北京太阳雪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哥顿福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太阳雪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3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0年7月8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8元,由被告北京哥顿福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武晓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起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