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1民初382号
原告:北京太阳雪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文化南街4号。
法定代表人:高春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方杰,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哥顿福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延寿镇长九路469号院1号楼105室。
法定代表人:陆寅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旸,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太阳雪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哥顿福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太阳雪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太阳雪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韩晓东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建文
书 记 员 王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