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82民初6354号
原告:北京太阳雪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文化南街**。
负责人:高春年,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哥顿福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延寿镇长九路**院**楼**。
负责人:陆寅生。
原告北京太阳雪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哥顿福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太阳雪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太阳雪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贾怀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鹿伟玲
书 记 员 王洪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