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舟山合隆置业有限公司;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浙0903执1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某,系杭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舟山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关于杭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舟山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浙0903民初1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舟山某某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杭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舟山某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21762.24元,并支付该款自2024年6月4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舟山某某有限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费4104元,执行费428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舟山某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要求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财产线索提供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舟山某某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保险、理财、网络金融(支付宝、微信)、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走访被执行人营业地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舟山某某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搬离注册的营业地址。 鉴于被执行人舟山某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对其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 综上,执行到位金额0元,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结算未结算。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且未提出执行转破产申请。 综上,被执行人舟山某某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浙0903执14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