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2民终14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顺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5527813864),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南田农场场部办公大楼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百瑞(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百瑞(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5252053F),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临平大道59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佐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佐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三亚顺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5)琼0271民初3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三亚顺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达成调解为由,于202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三亚顺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三亚顺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962.12元(三亚顺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5,481.06元,由上诉人三亚顺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退还上诉人三亚顺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481.06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