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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杭州某公司与被告杭州某甲公司、杭州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浙0102民初27534号 原告:杭州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 法定代表人:任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某甲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 被告:杭州某乙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 原告杭州某公司(以下简称老板公司)与被告杭州某甲公司(以下简称惠烜公司)、杭州某乙公司(以下简称嘉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25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老板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惠烜公司、嘉璟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老板公司基于与被告惠烜公司签订的《杭州揽月臻翠府项目厨电采购合同》、调拨出库单、发票、企业信息查询单等证据起诉,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货款1025081元及利息损失(以102508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惠烜公司、嘉璟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 2022年,原告老板公司(出卖人、乙方)与被告惠烜公司(买受人、甲方)签订《杭州揽月臻翠府项目厨电采购合同》一份,合同载明:货物名称厨房电器,品牌老板;到货地点杭州市江干区笕桥街道黎明路与明石路交叉口揽月臻翠府工地;本合同含增值税暂定总价款为1644970元;订单中货物安装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双方按对账周期对账无误后18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验收货款的97%,3%作为质保金,自质保期开始之日起计满2年后乙方与甲方办理完质保金结算手续后90日内无息支付给乙方;质量保修期2年;报价清单载明工程量542台,抽油烟机含税单价1371元,燃气灶含税单价587元,消毒碗柜含税单价1077元;等等。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老板公司向被告惠烜公司交付和安装了545台烟机、消毒柜、灶具。 被告惠烜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支付货款328994元,于2023年1月16日支付货款300000元。 此后,被告惠烜公司再未支付货款。原告老板公司催讨无果,诉至本院。 另查明,杭州揽月臻翠府项目于2023年9月11日至9月15日交付业主。 再查明,被告惠烜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嘉璟公司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 本院认为,原告老板公司与被告惠烜公司签订的《杭州揽月臻翠府项目厨电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老板公司完成全部供货后,被告惠烜公司应按约支付货款至合同固定总价的97%,但被告惠烜公司至今仅支付货款628994元,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老板公司诉请被告惠烜公司支付货款1025081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LPR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老板公司主张被告嘉璟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嘉璟公司作为被告惠烜公司的唯一股东,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被告惠烜公司的财产,原告老板公司主张被告嘉璟公司对被告惠烜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某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某公司货款1025081元; 二、被告杭州某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某公司利息损失(以102508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5年8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杭州某乙公司对被告杭州某甲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4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243元,由被告杭州某甲公司、杭州某乙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9243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