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民初1007号
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临平大道5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5252053F(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咸新区沣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国际文化教育园中央大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0MA6TK8GR87。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咸新区沣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32元,减半收取计5266元,由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