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南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5民初35245号
原告:杭州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董事长。
被告: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肖某,经理。
被告:南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董事长。
原告杭州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南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杭州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84.29元,减半收取计1742.15元,由原告杭州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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