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982知民初105号
原告:杭州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纪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被告:浙江某某网络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某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9日立案。原告杭州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一万元,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