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浙江某某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982知民初105号 原告:杭州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纪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被告:浙江某某网络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某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9日立案。原告杭州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一万元,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