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老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吉0194民初1496号 原告:杭州老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老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某电器公司)与被告长春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溪之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老某电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万科溪之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老某电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13880元(以11388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起诉之日约人民币3000元);2.请求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金额合计116880元。诉讼过程中,老某电器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13880元及利息(利息以11388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2025年3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告是万科集团指定的厨房电器供应商,即万科集团旗下的房地产企业可根据在建工程的需要选择原告的产品,被告西安筑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万科集团旗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因长春北某项目的需要向原告采购价值124505元的老板牌抽油烟机和灶具。原告根据被告的需求向长春北某项目交付和安装厨用电器。现该项目已经竣工,且原告与被告完成结算,但是被告还欠付原告货款113880元未付,原告多次催款未果,因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万科溪之谷公司辩称,对于原告诉请的本金无异议,被告不应支付利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老某电器公司(乙方)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甲方)签订《2021-2023年度万科集团厨房电器集中采购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老某电器公司为万科集团厨房电器供应商之一,万科集团企业旗下房地产企业可通过采筑电商平台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向老某电器公司采购厨房电器。根据老某电器公司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初审咨询定案表、甲供材料供货确认单(万科专用)等,经双方结算,老某电器公司向万科溪之谷公司交付的烟机、灶具、老板止逆阀合计总金额为113880元。 上述事实,有《2021-2023年度万科集团厨房电器集中采购协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初审咨询定案表、甲供材料供货确认单(万科专用)等证据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为凭,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老某电器公司与万科溪之谷公司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庭审中,老某电器公司向本庭出示证据证明已按照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且万科溪之谷公司对此表示无异议,老某电器公司有权请求万科溪之谷公司支付合同款项113880元。关于老某电器公司主张的利息,老某电器公司已完成交货义务,双方亦对欠款金额进行了结算,因此,老某电器公司主张以欠付货款为基数自本案立案之日即2025年3月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春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老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13880元; 二、被告长春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老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13880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9元(已减半),由被告长春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