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吉0194民初1497号 原告:杭州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电器公司)与被告长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电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电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506278.28元(以506278.2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2024年3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起诉之日约人民币8859.8元);2.请求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金额合计515138.08元。诉讼过程中,某电器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506278.28元及利息(利息以506278.2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2025年3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告是万科集团指定的厨房电器供应商,即万科集团旗下的房地产企业可根据在建工程的需要选择原告的产品,被告春万科溪之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万科集团旗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因长春万科惠斯勒小镇4.2期项目的需要向原告采购老板牌抽油烟机和灶具和止回阀。原告根据被告的需求向项目标段交付和安装厨用电器。现该项目已经竣工,且原告与被告完成结算,但是被告还欠付原告货款506278.28元未付,原告多次催款未果,因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某公司辩称,对于原告诉请的本金无异议,被告不应支付利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某电器公司(乙方)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甲方)签订《2021-2023年度万科集团厨房电器集中采购协议》一份,协议约定某电器公司为万科集团厨房电器供应商之一,万科集团企业旗下房地产企业可通过采筑电商平台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向某电器公司采购厨房电器。根据某电器公司提供的《长春万科惠斯勒小镇4.2期厨房电器采购工程结算书》(长建苑审字【2023】第×),某电器公司向某公司开发的长春万科惠斯勒小镇4.2期项目交付的老板牌烟机、灶具、止逆阀合计总金额为506278.28元。 上述事实,有《2021-2023年度万科集团厨房电器集中采购协议》、长春万科惠斯勒小镇4.2期厨房电器采购工程结算书等证据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为凭,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某电器公司与某公司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庭审中,某电器公司向本庭出示证据证明已按照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且某公司对此表示无异议,某电器公司有权请求某公司支付合同款项506278.28元。关于某电器公司主张的利息,某电器公司已完成交货义务,双方亦对欠款金额进行了结算,因此,某电器公司主张以欠付货款为基数自本案立案之日即2025年3月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06278.28元; 二、被告长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506278.28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76元(已减半),由被告长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