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陕0118民初38号
原告:杭州XX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临平大道59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XXXX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甘亭街道吕公东路465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杭州XX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XXXX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XX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安XXXX置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XX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销售款611833.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6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西安德信西宸府项目厨房电器供货及安装合同》(以下简称《供货及安装合同》)约定,被告就西安德信西宸府项目从原告处采购油烟机、燃气灶具,并由原告负责安装。《供货及安装合同》第5条约定“5.1本合同含税总价为1172682元,……合同价格组成:见合同附件1《价格清单》……5.3计价方式:5.3.1按以下第(1)条执行。(1)按承包范围和合同价款总价包干(即交钥匙工程)。5.3.2签订合同后,乙方须按照合同、设计图纸、甲方或监理工程师单的指令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全部内容进行供货及安装。”同时,《供货及安装合同》第6条对被告的付款期限亦进行了明确约定。与此同时,2023年6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签证造价审核确认单》约定“项目户内烟道止回阀由杭州XX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供应安装,以保证符合德信烟道防串烟要求,增加工程量:1、PFZF-Y-C-Φ167止回阀:738个,总价(含税)66420元”。《供货及安装合同》及《签证造价审核确认单》签订以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将合同约定的油烟机、燃气灶具及止回阀送至被告项目,并进行安装。截止2023年12月6日,被告已将项目交付业主使用,但被告在向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开具完全部发票1239102元后,其仅向原告支付货款627268.2元,尚欠原告货款611,833.8。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故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
被告西安XXXX置业有限公司无答辩。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22年6月13日,原、被告签订《西安德信西宸府项目厨房电器供货及安装合同》,约定被告(甲方)就西安德信西宸府项目从原告(乙方)处采购油烟机、燃气灶具,并由原告负责安装。合同含税总价为1172682元。6.支付和结算方式:6.1支付方式(1)预付款:合同签订后,乙方提供齐全的付款资料,付款资料包括乙方的付款申请、相应金额的发票,经甲方确认无误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0%。(2)排产款:甲方下单排产后,并且乙方已提供齐全的付款资料,付款资料包括乙方的付款申请、相应金额的发票、工程材料采购通知单,经甲方确认无误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该批产品对应合同价款的20%。(3)到货验收款:每批产品到工地、通过甲方验收合格后,并且乙方已提供齐全的付款资料,付款资料包括乙方的付款申请、相应金额的发票,甲方在收到齐全的付款资料并确认无误之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乙方该批产品对应合同价款的90%。(4)结算款:乙方在进场设备全部安装完成经甲方监理及精装修总包单位验收合格、办理完结算手续,乙方提供齐全的付款资料,付款资料包括乙方的付款申请、相应金额的发票、工程结算定案单、银行质量保函经甲方确认无误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付至合同结算价款的100%(提交结算价100%的发票)。(5)保修款:乙方须按甲方要求的格式开具结算总价3%的银行质量保函给甲方有效期至质保期结束。……(8)上述每笔款项支付前乙方须出具书面付款通知,并提供收款单位与合同签订单位一致的有效收款凭证及相应证明给甲方。乙方按甲方财务部门要求开具全额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如乙方未向甲方发出付款通知或未提供符合要求的付款凭证,因此甲方延迟付款及乙方延迟排产、发货和安装等责任均由乙方自负。附件4:工程质量保修协议,质量保修期为从精装修项目整体交付业主之日起2年,且不低于现行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
当日,原、被告确认了工程量清单,审定造价1172682元。
2023年6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费用会签单,签证内容:项目户内烟道止回阀由杭州XX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供应安装,以保证复核德信烟道防串烟要求,增加工程量:1、PFZF-Y-C-Φ167止回阀:738个。本次送审金额66420元,审核金额66420元,成本工程师***及现场工程师***签字确认。上述油烟机、燃气灶具及止回阀送于2023年12月安装完毕,被告公司工程师***签字确认。
期间被告共向原告支付货款627268.2元。
2024年2月20日,上述项目验收完毕。后原告制作结算书向被告提交,原告多次内部结算审核情况,被告无明确回复。原告遂持前述诉称诉至本院。
诉讼中,原告向银行申请保函,2025年2月27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平支行向受益人西安XXXX置业有限公司出具了见索即付独立保函,最高赔付限额37173.06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原、被告协商一致,签订厨房电器供货及安装合同,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供货及安装事项,验收合格后原告提请被告结算,被告未予答复,视为被告对结算数额无异议,现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在银行开具保函,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故对原告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西安XXXX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杭州XX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货款611833.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95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西安XXXX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将负担之诉讼费一并向原告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