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通雄安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

河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29民初2298号 原告:河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某某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容城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68.00元,由原告河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