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信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民委员会、山东国信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鲁0113民初3452号 原告: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国信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五峰街道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34号。 被告:济南市大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经济开发区(长清区晶恒路北侧大秦机电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长清区孝里街道办事处黄花园101号。 被告:济南聚丰供热设备厂,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 投资人:**,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该设备厂经理,住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东菜园村265号。 原告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委会)与被告山东国信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公司)、济南市大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秦公司)、济南聚丰供热设备厂(以下简称聚丰设备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 ***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国信公司返还扶贫资金投资款30万元;2.国信公司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30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3.大秦公司、聚丰设备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国信公司、大秦公司、聚丰设备厂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22日,***委会与国信公司签订扶贫专项资金投资性扶贫合作协议书,约定***委会将扶贫资金30万元投资国信公司,实施投资经营,所得收益用于***贫困户和发展集体经济;投资期限为5年,自2017年8月9日至2022年8月29日,国信公司每年支付收益3.60万元。期满后国信公司未按时返还扶贫资金。丙方五峰山街道办事处作为合同监督方签订合同,***秦公司、聚丰设备厂作为保证人签订合同。为此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山东国信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每月向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支付6万元,于每月30日前支付; 二、山东国信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前向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支付收益金3.60万元; 三、济南市大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济南聚丰供热设备厂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若山东国信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大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济南聚丰供热设备厂逾期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可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与本案有关的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山东国信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邢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