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思来氏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思来氏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信息技术学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徐民二(商)初字第2104号 原告上海思来氏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信息技术学校。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思来氏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信息技术学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思来氏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