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思来氏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祝郁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普民三(知)初字第213号 原告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代理人***,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思来氏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与被告***、第三人上海思来氏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代理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葛*** 书记员 ***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