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有王农业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农有王农业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726民初2286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10月27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泌阳县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73年1月14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 被告:河南农有王农业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遂平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驻马店市遂平县汝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河南农有王农业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9年5月17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兴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