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知民初191号
原告:中煤科工西安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网格天地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锦秋国际大厦)A座1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煤科工西安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科工集团)和被告北京网格天地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网格天地软件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中煤科工集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在官网首页显著位置和《法制日报》显著位置均连续30日登载致歉声明;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公证费和律师费等合理费用3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中煤科工集团系《煤炭智能精准开采工作面地质模型梯级构建及其关键技术》一文、《智能开采透明工作面地质模型梯级优化实验研究》一文以及《掘进工作面前方煤层底板高程动态预测的实验研究》一文的著作权人,上述三篇文章分别于2019年8月、2020年7月以及2021年2月首次发表。2021年10月30日、2021年11月10日原告分别在其两个微信公证号“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有限公司、煤田地质与勘探”中对上述技术成果进行了展示。2022年7月,原告下属部门透明矿井技术研究所员工在工作时在其电脑发现被告北京网格天地软件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在其微信公众号“网格天地”发表了“煤矿智能地质保障系统解决方案”一文,并在“智能地质保障系统解决方案展示”章节中大量抄袭原告上述科技文献及宣传视频图片材料。原告知悉上述情况后立即核查,发现情况属实,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北京网格天地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因侵害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因被告住所地位于北京市,西安市为原告住所地,并非被告住所地,不属于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侵权行为地,本案也不存在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例外情形。故本案应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450元,退还原告。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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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温彤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