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24民初2812号
原告:广州尚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龙丰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金洲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州尚优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龙丰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广州尚优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尚优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36元,减半收取1118元,由原告广州尚优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