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蓝美艺术设计有限公司

申请人深圳市蓝美艺术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西东辉五台山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922执15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蓝美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善真实西乡流塘前进二路4号D馆410-411。
法定代表人黄增文,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东辉五台山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五台县金岗库乡大甘河村一巷300号。
法定代表人:魏军,系该公司经理。
深圳市蓝美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诉山西东辉五台山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作出的(2016)晋0922民初310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判庭于2018年11月2日移交执行,要求山西东辉五台山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深圳市蓝美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货款184000元,被告以184000元为基准,按年利率8%,支付原告违约金,从2014年12月1日起计算至上述184000元货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489元,由被告负担4391元,原告负担2458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传票;
2.本院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并冻结其银行账户;
3.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进行查询,查明其在工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均有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已查封,暂时无法变现;
5.本院工作人员对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经本院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财产过多暂时无法变现,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殷树理
审 判 员  卫 剑
人民陪审员  罗晋宇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段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