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922执恢4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蓝美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善真实西乡流塘前进二路4号D馆410-411。
法定代表人黄增文,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东辉五台山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五台县金岗库乡大甘河村一巷300号。
法定代表人:魏军,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深圳市蓝美艺术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西东辉五台山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晋0922民初3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殷树理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段雅丽